第三期安全生产典型案例作者:市交通局发布时间:
(略):19信息来源:市交通执法支队访问次数:字体大小: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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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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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1日11时25分,
(略)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S345
(略)改扩建施工项目进行质量安全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K4+100m
(略)段,一台挖掘机在进行小型结构物土方挖掘施工作业时,现场没有专人疏导交通,存在危险因素。经查,造成上述事实发生,是由于该项目施工单位:
(略)
二、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一般情形(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安全事故),责令合肥XX
(略)项目技术人员徐X限期改正,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
建设工程施工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告知安全施工技术要求,是确保施工安全的重要环节。通过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明确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有助于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减少因操作不当或不了解安全要求而引发的安全事故。同时通过提前告知施工班组、作业人员相关的安全技术和要求,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施工过程中的风险源、控制措施及应急处置方案,从而在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时,及时作出有效应对,减少或者避免伤人、亡人事故发生。
本案中,执法人员在例行安全检查中发现,合肥XX
(略)项目技术人员徐X未能落实施工作业前告知安全施工技术要求规定,存在风险安全隐患,要求立即进行整改,并对整改内容及时进行回头看,确保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实现闭环。在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时,果断运用《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依法处罚到位,督促当事人落实应尽的岗位责任。
童X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0日17时35分,
(略)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
(略)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警电话告知,蓝皖PY89XX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涉嫌非法营运。执法人员于17时55分到达现场,发现蓝皖PY89XX车辆所有人童X驾驶蓝皖PY89XX小型普通客车,
(略)阳光中学搭载了7名乘客,约定以每人15元车费的价格,将乘客送到
(略)裘
(略)。经查,该车行驶证的使用性质是非营运,童X未取得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二、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
(略)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
(略)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童X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责令停止经营,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车辆通常被称为“黑车”,因其“地下”性质,平时得不到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管,从驾驶员从业资质到车辆的安全性能往往得不到保障,安全隐患极大。同时,非法营运车辆没有购置承运人责任险,抗风险能力差,一旦发生事故,往往无力赔偿,给乘客带来巨大痛苦和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极易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此外,非法营运车辆非法
(略)场份额,
(略)(略)场正常秩序,是行业稳定的重大隐患。
为有效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今年年初,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和交警支队,联合开展了打击非法营运专项行动。
(略)警联动,整合了执法资源,提升了执法效率。同时,交通、交警根据各自职责对非法营运行为进行处罚,提高了违法成本,形成震慑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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