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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开福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车辆及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采购需求公开

所属地区:湖南 - 长沙 发布日期:2024-09-09
所属地区:湖南 - 长沙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需求公告
更新时间:2024/09/09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一、功能及要求:一、采购项目名称:(略)
二、项目总预算:100万元/年,300万元/三年。
1、维修范围:负责各类车辆及设备维修保养及相关服务(包括特种车辆、重型车辆、轻型车辆、工程设备、排水设备、压路机、夯机设备等53台)。
2、报价方式:(略)
1)工时单价报价:不超过10元/工时(含税)(根据湘维协办【2013】10号《湖南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进行报价)
2)材料管理费收取率上限值:不超过10%(含税)(材料价格根据开事【2022】6号文审核价格为支付依据(含税))
三、项目概况及要求:
1、(略)各类车辆及设备提供维修保养服务(包括特种车辆、重型车辆、轻型车辆、工程设备、排水设备、压路机、夯机设备等)
2、成交供应商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及《湖南省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成交供应商应具有《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3、成交供应商须完成采购人:(略)
4、成交供应商应提供24小时免费紧急车辆救援服务,保证人员按时按要求到达现场。当车辆出现故障码时,免费提供检查、消除故障码服务。
5、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车辆各项代办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年检。
6、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车辆,未经采购人:(略)
7、成交供应商提供优先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整车大修不超过15天,发动机大修不超过7天,其他维修项目3天内完成。如确因使用进口配件或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交车的,要提前与采购人:(略)
8、场地设备要求:根据(略)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相关规定,本项目所有车辆不得超过规定准(略)道路;成交供应商须提供满足甲方车辆维修所需的场地和相关设施设备:
(1)场地要求:需具备GB/T16739.1-2023《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企业的相关要求,场地能方便进出总质量16吨的重型特种车辆。应设有接待室面积不小于80m2、停车场面积应不小于200m2、生产厂房面积不小于800m2。
(2)设施和设备要求:需具备GB/T16739.1-2023《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车辆维修设施设备等保障车辆正常维修的设施设备。
9、人员配备:为保证充足的服务人员,供应商应具有技术负责人员(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人员数量在100人以下,可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2名)业务接待人员以及维修技术人员至少10人,维修技术人员范围包括机械维修、电器维修、钣金(车型整形修复)和涂漆(车身涂装修复)、汽车检测各不少于2名,且提供的职业证书不少于10本。
(1)技术负责人员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掌握汽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熟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具有汽车维修安全生产作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3)质量检验人员应熟悉汽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持有与承修车行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4)机修、电器、钣金和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熟悉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了解汽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并具有初中及以上的学历。
10、投标承诺函:供应商承诺具备维修新能源车辆的能力(供应商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二、相关标准:1、现行相关行业法律、法规。
三、技术规格:一、项目技术要求
1、严格按照机动车维修标准、规范进行检修、保养、维修。
2、根据车辆具体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尽心尽职、文明维修。
3、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维修质量。
4、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单价,按照湘维协办【2013】10号《湖南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标准及中标报价合理收费。
5、配合采购方提供完整、规范、有效的《维修申报单》和《维修服务结算清单》。
6、为采购方做好维修时间及公里数记录。
7、更换的配件,质保期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8、具有回收价值的配件旧件、油料等,定期交采购人:(略)
9、服务范围内送修设备与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项目,应做到随进厂随修理,当日完成维修(特殊情况除外)。
10、设备与车辆在零配件及维修服务质量保质期内出现返修的,应优先安排修理。如属于维修质量问题,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11、成交供应商应实行全年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设备与车辆现场施救工作。接到管理人员电话指令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抢修,重要与特殊关键时期(如冰灾、洪灾、大型活动等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应派维修小组携带维修工具在施工现场待命,以便随时抢修。
12、成交供应商应保证用户设备与车辆在委托维修期间的安全,造成偷盗等损失的,应全额赔偿。维修服务期间成交供应商的人身与财产安全自负,采购人:(略)
13、成交供应商应自觉接受采购人:(略)
14、成交供应商应建立和执行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及规范。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管理制度、技术检验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旧件回收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维修档案制度、人员培训制度、配件管理制度、客户意见处理制度等,以及各重要服务环节和技术操作的规范。
15、成交供应商维修厂应配有监控录像,并且保存有90天内的监控视频可查(提供承诺)。
16、成交供应商须记录《维修服务结算清单》,清单中载明维修项目、零配件的生产厂家名称:(略)
二、服务规程
1、接修
成交供应商应对送修设备、车辆的按《维修申报单》的内容(所属部门、车型、(略)(如有)、送修时间、维修明细、经办人员签章等)进行核查。
2、初检
成交供应商根据《维修申报单》填写的维修内容对设备、车辆进行初检,并对维修项目预计所需维修工时费等提出初步意见,提交采购人:(略)
3、检修
成交供应商要认真记录每步工序,主修人员姓名、材料领用情况、更换下来的旧件、新增维修项目要有采购人:(略)
4、修竣设备、车辆交接
成交供应商应在约定的维修完成时间或实际完成维修后及时通知采购人:(略)
5、维修档案
成交供应商要对维修保养的设备、车辆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及时记录维修情况,保留原始单据,做好跟踪服务。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略)
2、服务地点:(略)
五、服务标准:一、质量标准
1、成交供应商应当做到“四优”:时间优先、维修优质、服务优秀、价格优惠。不得变相提高工时量与工时费价格。
2、经成交供应商维修的车辆,应符合汽车维修行业规定的质量管理要求,并满足如下质量保证期(若成交供应商的质保期承诺高于此标准的,按其承诺执行)的要求:一级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90天内;二级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180天内;大修,竣工出厂之日起365天内。
3、质保期内,凡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成交供应商应及时无偿进行修复;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从而导致送修单位:(略)
4、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若车辆停产等类似情况出现,(略)场无原厂件采购,需采用替代件或旧件的,需经采购人:(略)
5、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的标准,即: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双方进行车辆出厂交接当日起计算。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由成交供应商无条件免费返修,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成交供应商要负责及时进行修复。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采购人:(略)
六、验收标准:1、验收主体:(略)
2、组织形式:(略)自行组织验收。
3、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4、验收方式:(略)
5、验收程序:
(1)启动验收程序:由供应商自查后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单位:(略)
(2)成立验收小组:组长物资供应科科长1名,成员为生产维护科科长1名及维护一、二、三队队长各1名,共5人组成。
(3)确认验收方案(出具确认书签字):验收小组应对履约验收方案进行确认。
(4)实施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严格按照履约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做好验收记录,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对验收结果负责。
(5)出具项目验收书:验收小组根据个人验收意见出具项目总体验收书,经供货商和采购人:(略)
(7)验收不合格的,验收小组需要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供应商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7)验收资料归档:项目验收完成后,采购单位:(略)
6.验收内容:(1)根据GB/T16739.1-2023《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企业的组织管理、人员、设施、设备的条件要求;(2)根据维修服务规程对其流程、维修档案的记录(2)根据维修服务考核细则;(3)《维修服务结算清单》。
7.验收标准: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机动车维修单证和票证、考核办法、依法订立的补充合同或其他关于履约验收的有效约定。
8、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违约责任与资金支付条件:
依据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扣款(考核办法附后)。
9、争议处理:(1)验收结果争议:供应商对项目总体验收意见及评价存在异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处理。(2)合同履约争议:履约验收过程有关合同履行问题、违约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0、涉及到验收费用的支付: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项目验收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11、采购人:(略)
采购人:(略)
供应商:(1)严格按照投标响应文件履行合同义务,服务质量必须符合验收标准。(2)按照采购人:(略)
七、其他要求:一、结算方式:(略)
1、结算方式:(略)
付款人:(略)
结算方式:(略)
2、报价方式:(略)
根据工时费单价上限值、材料管理费上限值统一按优惠率进行报价(不单独报价),其中:
1)、工时费单价上限值为:10元/工时
2)、材料管理费上限值为:10(%)
二、其他要求
1、投标所需一切费用自理。
2、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了解项目的实际情况,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3、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一次性列出所有优惠条件、服务承诺,并作为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组成部分。
4、如遇采购(略)场化改革,中标单位:(略)
5、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执行。
6、本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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