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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开展立体生态住宅规划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所属地区:安徽 - 淮北 发布日期:2024-09-09
所属地区:安徽 - 淮北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9/09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关于征求《关于开展立体生态住宅规划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为适应房(略)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我市拟启动实施立体生态住宅试点项目。参照省内外相(略)做法,结(略)实际,我局草拟了《关于开展立体生态住宅规划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试行)》,拟定(略)立体生态住宅相关建设标准要求、支持政策及监管措施等。现将《关于开展立体生态住宅规划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全文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望公众和有关单位:(略)
1.为便于联系并对意见建议整理吸纳,请写明单位:(略)
2.有关意见建议,请以信函邮寄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
邮寄地址:(略)
电子邮箱:(略)
联系电话:(略)
联系人:(略)
附件:《关于开展立体生态住宅规划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立体生态住宅规划建设试点工作
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略)
为适应房(略)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结(略)实际,经2024年8月23日市政府专题会(略)自然资源规划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开展立体生态住宅规划建设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在土地出让公告或规划条件中已明确作为立体生态住宅试点的地块。
(二)已出让但未开工建设的单宗居住用地。
(三)已出让但部分开工建设的项目中剩余的相对独立居住地块。
二、申请试点程序
(一)未出让地块
在土地出让公告或规划条件中已明确作为立体生态住宅的项目即为试点项目。
(二)已出让地块
1.已出让地块如申请试点项目,由建设单位:(略)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程序(略)自然资源规划委员会审议。
3.市自然资源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试点相关要求予以规划审批。
三、建设标准要求
立体生态住宅是将绿色生态理念融(略)建筑,(略)等立体绿化措施,将空中花园与现代建筑相结合,建筑材料和建造方式:(略)
(一)户属空中花园
立体生态住宅每户应设置一个空中花园,户属空中花园除满足与住宅套内空间连接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高度不低于两个自然层,且层高(下层地坪标高至上层地坪标高)不小于5.6米。
2.每个户属空中花园应至少有相连的两面对外通透开敞、不封闭、无围护结构,且出挑进深不宜大于6米。
3.每个户属空中花园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不大于60平方米。
4.户属空中花园绿化种植面积应≥40%,平均覆土深度≥0.5米,并宜沿开敞面设置,绿化种植应以灌、草合理搭配,宜适当种植小乔木,并科学设置灌溉、(略)
5.(略)的外墙面不能开窗,或采取必要的视线遮挡措施(跃层式户型除外)。
6.户属空中花园若奇偶层错层设置,奇数各层及偶数各层水平投影均应重合。
(二)(略)
(略)(略)除满足与住宅公共空间连接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高度不低于两个自然层,且层高(下层地坪标高至上层地坪标高)不小于5.6米。
2.(略)应至少有一个面对外通透开敞、不封闭,(略)板的围护结构或横竖向结构构件。
3.(略)绿化种植面积应≥15%;宜沿开敞面种植绿化,以灌、草合理搭配,宜适当种植小乔木,并科学设置灌溉、(略)
4.(略)若奇偶层错层设置,奇数各层及偶数各层水平投影均应重合。
四、相关支持政策
符合本通知明确的建设标准要求且按照试点程序确定为试点的项目,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计容和产权
1.(略)不计容积率和产权面积。
2.(略)不计入人防配建面积基数、不计入机动车、非机动车配建面积基数、不计(略)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面积基数及配套设施配建面积基数。
(二)建筑密度和绿地率
1.建筑密度按建筑主体首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略)的绿地面积按20%折算计入试点项目绿地率和绿地面积,但不超过项目总用地的10%。
(三)建筑间距控制
1.试点项目内立体生态住宅之间的间距按建筑主体测算。
2.立体生态住宅与地块外建筑及与地块内非立体生态住宅建筑的间距,以及立体生态住宅退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略)的最外边缘计算。
3.消防和安全距离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建筑面宽和建筑高度
1.立体生态住宅建筑面宽,可适当突破规划条件的限制,但应符合消防要求。
2.立体生态住宅建筑高度,可适当突破规划条件的限制,但不得超过80米。
(五)日照管理
1.试点项目内部立体生态住宅的建筑日照按建筑主体测算,(略)的遮挡影响。
2.立体生态住宅与地块外建筑及与地块内非立体生态住宅建筑的日照,(略)的最外边缘计算。
五、实施监管
(一)严格方案设计审查
(略)的景观绿化专项设计方案,方案应充分考虑绿化种植方式:(略)
(二)严把项目验收关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略)等特有部分及绿化实施情况纳入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擅自改变功能的,不再享有试点支持政策,由此造成的超容积率、建筑间距不足等问题按违法建设处理。
(三)加强销售环节监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监督开发建设单位:(略)
(四)强化后期监督管理
物业主管部门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略)的管理和服务,及时发现、劝阻业主擅自改变用途、毁坏绿化种植、违法乱搭乱建等行为,并积极(略)执法部门报告。辖区政府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应依法依规加大打击力度。
六、其他事项
(一)(略)可参照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满后视评估情况修改完善后再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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