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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表[2024]42号关于《河南晶瑞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节能环保自动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所属地区:河南 - 新乡 发布日期:2024-09-10
所属地区:河南 - 新乡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采购信息
更新时间:2024/09/10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
一、(略)环评工程师姜慧婷((略)(略)(略)000612)主持编制的《(略)节能环保自动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略)(略)站公示期满,根据《报告表》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我局批准《报告表》,(略)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略)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及项目建设情况,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投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尾气经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3.5kg/h(15m高排气筒)和《(略)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10mg/m3的标准要求。
玻璃窑炉废气采用炉内纯氧燃烧+SNCR脱硝+袋式除尘器处理,尾气经不低于3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排放限值(颗粒物30mg/m3;SO2200mg/m3;NOx500mg/m3;氨8mg/m3)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略))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m3;SO2100mg/m3NOx300mg/m3)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指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平板玻璃、日用玻璃、电子玻璃、玻璃棉企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企业排放限值(颗粒物15mg/m3;SO250mg/m3;NOx200mg/m3;氨8mg/m3)。
退火炉天然气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尾气经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略))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m3;SO2100mg/m3;NOx300mg/m3)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指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平板玻璃、日用玻璃、电子玻璃、玻璃棉企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企业排放限值(颗粒物15mg/m3;SO250mg/m3;NOx200mg/m3)。
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尾气经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3.5kg/h(15m高排气筒)和《(略)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10mg/m3的标准要求。
抛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尾气经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3.5kg/h(15m高排气筒)和《(略)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10mg/m3的标准要求。
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全过程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排放满足《(略)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0.5mg/m3。
2.噪声:设备运行噪声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等措施,厂界噪声值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3类标准要求。
3.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相关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144t/a、NH3-N0.0144t/a、颗粒物0.3076t/a、SO21.5t/a、NOX11.2195t/a。
五、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略)(略)联网。
六、项目建成后,按照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管理类别规定,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将验收信(略),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略)
七、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略)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略)应按新标准执行。
经办人:
(略)县分局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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