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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管智能检测数据分析研究漏磁检测算法设计研究与软件智能分析工具开发技术服务

所属地区:天津 - 天津 发布日期:2024-09-10
所属地区:天津 - 天津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9/10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采购计划公告采购计划公告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项目采办信息,现将(海油发展-信息技术品类部-海管智能检测数据分析研究漏磁检测算法设计研究与软件智能分析工具开发技术服务-(略))的采办计划公开如下:
l项目名称:(略)
l公告期限: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l项目概况:【受自然腐蚀缺陷样本数量、类型所限,国内漏磁内检测技术相对国外ROSEN、GE-PII等厂家普遍存在缺陷检测模型适应性不足,缺陷量化精度低等短板,市场竞争力较弱,产业化推广应用困难,亟需对现有缺陷检测模型进行迭代升级。(略)暂时还不具备缺陷检测模型自主优化开发的能力,因此需要针对性开展漏磁检测算法设计研究服务,提升漏磁缺陷检测模型的环境适用性能。当前对漏磁内检测数据进行分析时,出现数据处理时间较长、自动分析缺陷量化结果与标定数据存在一定差异等问题,影响漏磁分析工作的效率及准确性。随着海管内检测工作量逐年递增,迫切需要根据实际生产作业需求对现有软件功能模块进行优化,推动检测分析作业智能化发展。(略)暂时还不具备漏磁检测专业软件自主优化开发的能力,因此需要外委提供方(以下简称“乙方”)针对性开展漏磁检测软件智能分析工具开发技术服务,提升软件数据处理分析时效。】
l项目所在地:【天津】
l预计发标时间:【2024年9月】
l资质及信誉要求:
(1)资质要求:
A.营业执照:应答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具备国家认可经营资格的其他组织。①应答人为企业的,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②应答人为事业单位:(略)
(2)信誉要求
A.应答人不得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略).cn)或“(略)”((略).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B.近三年(2021年1月1日-报价截止日前)内应答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有行贿犯罪行为。
C.应答人不得(略)
D.(略)章程或其他能够体现出资人、股东信息的法定文件。
E.应答人承诺:中国海油在职员工(不含正式派出的)未有在投标人单位:(略)
F.应答人与本采购项目其他应答人不得存在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单位:(略)
(3)业绩要求:
A.应答人在2019年1月1日-应答截止时间之内至少具有1项(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已完成服务的漏磁内检测数据处理分析算法开发业绩(非管道出厂检测相关业绩),并提供相应业绩证明文件。
B.相应业绩证明文件应包括:①具有法律效力的业绩合同(至少涵盖合同首页、合同签署页(有签字或盖章)、能体现供货/服务范围);②该合同对应的结算发票,合同结算发票应与前述所提供的合同相对应,并金额满足业绩要求,且至少提供两张及以上;③(略)的发票查验截图,发票查验截图要求每张发票均对应一张查验截图。对于无法查询、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发票,都将影响评审结果。(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完全涵盖以上内容,否则视为无效业绩,缺少任何1项都将可能将影响评审结果)
C.若业绩合同为年度协议,还应至少提供1项完成订单的订单页、订单对应的结算发票。同一个年协合同提供1项及以上订单,且订单累计金额达到本项A款要求的均算为1个有效业绩。
D.未提供业绩证明文件或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无法认定上述业绩要求的,视为无效业绩,将可能将影响评审结果。
(4)★特殊说明:(应答人/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特殊说明(服务商)
1)不得将中国海油作为唯一服务客户,承诺中国海油非其唯一服务客户并提供支持性材料(海油外业绩);
2)自有社保人数≥5人,履行社会责任,服务商须提供近三月社保证明(退休返聘人员不在自有社保人数内,大学、事业单位:(略)
3)实缴注册资本金不能为零,须提供注册资本缴纳证明,注册资本金缴纳证明可提供银行转账记录、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略)(略)站(包括但不限于天眼查、企查查)截图、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等。大学、事业单位:(略)
本次公开的采办计划是本项目采办工作的初步安排,实际采购应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所有提供和反馈的信息只作为项目采办参考。
公告有效期间,供应商可在本项目“采办计划公告”页面的“意见反馈”处留言表达参与意向。
提醒(重要):鉴于新入名录注册供应商的评审要求,供应商须按采办计划公告《附件2:注册供应商资质材料提报文件》的要求提前准备相关材料,。具体操作详见《附件3:供应商准入操作手册》。
联系方式:(略)
邮箱:(略)
本次公告有效期是(2024年09月10日17:00:00)至(2024年09月16日17:00:00)止。在此期间,(略)(略)中提交反馈材料。
(略)
2024年09月10日16:00:00
附件名称:(略)
附件地址:(略)
原文地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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