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二)
工程名称:
(略)
段)(施工)
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内容如下:
1、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由“待定”修改为“2024年9月29日10时15分”,招标文件中涉及此时间的均做相应修改。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中“(2)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合同价款可进行调整”的内容修改为:“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合同价款可进行调整: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且变更程序符合相关规定;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且变更程序符
合相关规定;③合同执行期间,税率若发生政策性调整,税金不作调整;计税方式:
(略)
策性调整,政策文件明确合同价款调整原则的,按政策文执行;政策文件未明确合同价款调整原则的,税金不作调整。”
3、删除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中“
(略)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的内容。
四、招标文件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5变更中新增“15.4变更估价原则”内容如下: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因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或项目特征变化的,综合单价按照下列方式:
(略)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此变更的综合单价的,按已有的综合单价计算。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于此变更的综合单价的,按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并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组价,其中价格信息执行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施工当期价格信息。若定额缺项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会同财政审核部门审核后确定。
③若上述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投标时有多个不同报价,工程量增加时以最低的综合单价为准工程量减少时以最高的综合单价为准。
(2)出现以下情况,认定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存在不平衡报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的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的10%(不含)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的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的20%(不含)的。
(3)若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5%(不含)且变更金额(按投标报价测算)超过+20万元(不含)时,按以下规定调整不平衡报价后计算超过15%(不含)部分工程量的变更造价:
①工程量增加超过15%(不含)且变更增加金额超过20万元(不含)时,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报价中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和“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的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的较低值计算超过15%(不含)部分所增加的变更造价。
②工程量减少超过15%(不含)且变更减少金额超过20万元(不含)时,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报价中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和“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的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的较高值计算超过15%(不含)部分所减少的变更造价。
(4)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招标控制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100%。
(5)没有价格信息的材料,按
(略)缺项材料选用定价机制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工程施工图纸变更,原发布的施工图纸作废,调整后的图纸随本答疑同步发布。
(略)“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附件管理中自行下载。
六、本工程因施工图纸变更,原发布的工程量清单(含编制说明)作废,以随本答疑纪要发布的工程量清单(含编制说明)为准,请各投标人在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附件管理中自行下载。
七、若本答疑纪要与招标文件原内容表述不一致的,以本答疑纪要为准。
招标人:
(略)
(盖章)招标代理:
(略)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2024年9月10日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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