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
(略)场的决策部署,
(略)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今年6月份,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对截至2023年12
(略)政府现行的歧
(略)别对待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不同地域企业的各种规定,特别是对民营企业存在歧视的规定进行清理。清理过程中,住建、人社、林业、发改、政府办等部门就其起草的
(略)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了废止或修改的建议。市司法局对上述建议进行审查汇总,形成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有意见建议者请于2024年9月26日前将意见建议反
(略)司法局。
征求意见期限:2024年9月11日至2024年9月26日。
联系人:
(略)
邮箱:
(略)
地址:
(略)
附件:《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略)司法局
2024年9月11日
关于废止和修改
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清山管委会、上饶经济
(略)、高铁经济
(略)、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
(略)),决定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修改。具体如下:
一、废止文件3件
1、《
(略))
2、《
(略))
3、《
(略))
二、修改文件3件
1、《
(略))
第二部分“支持措施”第(八)点第1小点“主
(略)奖励”中的“对在境外
(略)场成
(略)的企业,以及通过招商引资
(略)外已成
(略)企业并将工商注册地迁
(略)或采用并购重
(略)(借壳)
(略)注册地迁
(略)的企业,在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再给予等额配套奖励,在十年内迁出
(略)企业需返回所享受的上述奖励。”,删除该部分中的“在十年内迁出
(略)企业需返回所享受的上述奖励”。
2、《
(略))
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政
(略)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修改为“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略)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饶府办发〔2022〕5号)
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新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允许退出;存量房屋改建、改造类项目在运营不少于8年后可退出保障房序列,恢复原有房屋性质和用途,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享受的水、电、气等优惠政策同步取消。运营期自项目投入运营日起计算。”修改为“新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原则上运营应不少于10年,特殊情况除外;存量房屋改建、改造类项目运营应不少于5年;期限届满后需退出保障房序列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退出手续,恢复原有房屋性质和用途,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享受的水、电、气等优惠政策同步取消。运营期自项目投入运营日起计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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