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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水平评估工作的通知

所属地区:广东 - 广州 发布日期:2024-09-10
所属地区:广东 - 广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9/10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区内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提升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略))要求,结(略)实际,现制(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水平评估工作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学,通过评估,促进培训机构提高规范办学的意识与办学水平。
二、组织机构
办学水平评估工作由我局自行制定评估标准及方案、下发通知、组织落实,本通知的附件作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水平评估工作的申请材料和考核标准。我局组织评审专家组评审后,评估结果(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略),并通(略)(略)站向社会公布。上述工作在2024年10月底前完成。
三、评估要求
此次办学水平评估对象为2023年12月31日前由(略)、网站)备案情况、在“(略)”上填报日常开班培训情况、将安全教育纳入日常培训等情况。
四、其他事项
(一)提交材料。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须于2024年9月20日前通过“(略)-办学水平/诚信等级评估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原件材料须做好整理以备查验。(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二)评估专家组评审。2024年9月30日前我局组织专家组对报送办学水平评估工作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现场评审工作。评审专家评审酬金等费用由我局支付,此次办学水平评估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审核。2024年10月10日前我局对符合办学水平评估标准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予以审批通过,对不符合办学水平评估标准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予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限期整改。
(四)公示。2024年10月31日前我局对通过办学水平评估和逾期未整改、整改仍达不到办学要求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结果予以公示。评估结果将作为办学许可证是否准予延续的依据。
请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认真对待办学水平评估工作,按时间节点提交办学水平评估申请材料。属于办学水平评估对象范围内,但无故不参加评估的培训机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并视情况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将通(略)(略)站向社会公布。
附件:1.报送材料目录
2.(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水平评估报告书
3.(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水平评估考核表
4.(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师资信息表
(略)(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10日
(联系科室:劳动保障(审批管理)科,联系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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