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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五人社监令字〔2024〕第163号) 2024-09-12

所属地区:云南 - 昆明 发布日期:2024-09-12
所属地区:云南 - 昆明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9/12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五人社监令字〔2024〕第163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略)
经查,有群众投诉你单位:(略)
你单位:(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三)要求用人单位:(略)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略)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略)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规定。
决定责令你单位:(略)
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处(略)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责令改正决定书,可在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
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略)
邮编:650000
劳动保障监察员:(略):24-Z19016电话:(略)
劳动保障监察员:(略):24-Z19200电话:(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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