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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

所属地区:新疆 发布日期:2024-09-12
所属地区:新疆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9/12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略)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各省、(略)(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统筹推(略)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充分挖掘地下空间资源潜力,提高土地要素配置的精准性和利用效率,使优(略)有更大发展空间,增(略)综合承载能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探索推(略)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略)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促(略)地下空间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为目标,细化土地管理政策单元,强化规划引领、优化供应体系、加强产权保护、改进监测监管,建立健(略)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政策体系,探索推(略)地下空间有序开发利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空间支撑和要素保障。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遵循以下原则:
因地制宜、有序开发。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略)发展阶段、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相适应,充分考虑地质、水文等自然环境条件和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防洪排涝抗震等要求,尽可能降低自然灾害风险,明确可开发利用和限制、禁止开发(略)域,合理确定开发利用时序。
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地下空间要与地表、地上空间统筹规划,协调人防、交通、防洪排涝等相关规划,处理好相邻关系,在充分考虑安全的前提下,明确准入要求,实行分类指导。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加强规划实施全过程监管。
公共优先、复合利用。坚持把公共利益放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首位,加(略)地下空间安全韧性建设要求,服务民生、平急两用、平战结合,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空间连通开发,坚持安全环保,推进复合利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强化政府引导,优化激励支持政策,注重(略)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引导经营主体参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推动具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自然条件,且开发利用需求较大、管理水平较高的重(略)地下空间规划体系更加完善,开发利用政策体系更加完备,开发利用规模持续扩大,开发利用过程更加安全,国土空间保障能力不断提升,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提供更好的要素保障。
二、强(略)地下空间规划统筹引领
(一)开(略)地下空间资源综合调查评价。各地要按照统一标准和要求开展地下空间资源综合调查并动态更新。建立地下空间资源调查技术和标准体系,充分利用遥感、物探、物联感知、地面数字化调查等新技术方法,加(略)地质基础调查,摸(略)地质状况和地震活动断层分布,建立三维地质与地震活动构造模型,防止产生和诱(略)地质灾害。(略)域地下水位变化调查监测和影响分析。理(略)地下空间(略)政设施、人防工程等建(构)筑物的利用现状、权属关系,以及文物分布情况。构建地下空间综合评价体系,基于地下空间全要素指标体系,科学评估地下空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自然灾害影响特征和地下空间开发适宜性、安全风险,明确可利用资源的规模、质量和三维空间布局,为科学开发利用奠定基础。
(二)加快推进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各地要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结(略)发展需要,充分考虑地下空间承载能力、灾害影响、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和文物古迹等人文条件,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中提(略)地下空间开发目标、抗震设防要求、布局指引、(略)域和协调联通的管控要求等,要以安全、环保、可持续利用为前提,划定地下空间保护和利用管(略),提出差异化管控和引导措施,强化地下空间开发的安全韧性。因地制宜开(略)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相关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涉及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做好衔接。对于拟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详细规划要明确地下开发功能与设施、开发强度、开发深度、开发边界、建设规模等规划控制指标和要求,提出符合安全要求的(略)域和连通方式:(略)
(三)探(略)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紧密结合“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存量土地资源盘活利用,统筹考虑轨道交通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布局,探(略)空间分层规划和资源复合利用,促(略)功能布局优化和地上地下空间协同。鼓励在符合安全标准和综合交通规划要求(略)绿地、广场、公交场站建设地下公共停车设施。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尽可能避让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保护范围。
三、健(略)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供应政策体系
(一)明确地下空间准入要求。地下空间应当科学合理布局地下交通、应急防灾、人防工程、综合管廊、环境保护(略)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鼓励合理布局商业、仓储、物流设施等项目,禁止布局居住、学校、托幼、养老等项目。各地应明(略)地下空间的管控深度,为地下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预留空间。对纳入国家和省重大项目,需要利用深层地下空间建设的,支持各地探索在不改变地表土地利用现状和用地类型的前提下,设立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
(二)规范地下空间供应方式:(略)
1.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用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项目的;
2.(略)地下公共交通设施配套同步建设且不能分割实施的经营性地下空间;
3.宗地内及宗地间的地下连廊;
4.其他符合协议出让(租赁)的情形。
以出让方式:(略)
(三)实施差别化的地价支持政策。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或租赁方式:(略)
已设立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通过划拨方式:(略)
四、规(略)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规划管理
(一)规范规划许可管理。使用地下空间进行工程建设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单独设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与地表空间分别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实施供地前,应依据详细规划明确土地用途、提出规划条件,包括地下空间的位置、空间范围边界、地下深度、建设规模、使用性质、配套建设要求和连通方式:(略)
(二)优化规划许可程序。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略)
五、完(略)地下空间产权管理
(一)规范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略)
1.与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个整体一并供应的地下空间,土地权利类型继续依法登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设定方式:(略)
2.单独设立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土地权利类型登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设定方式:(略)
3.依法利用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建(构)筑物的,参照建(略)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登记,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原则上不进行分摊;确需分摊的,按地下空间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二)推进已建成地下空间完善相关手续。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详细规划的,依法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其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略)
(三)明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所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构)筑物所有权应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六、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协同,按照职能分工共同推进地下空间资源的规划实施、开发利用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规范标准。
(二)健全监管机制。强化安全底线要求,严格规划条件落实,任何单位:(略)
(三)强化信息化支撑。建立健全地下空间数据信息归集、查询和更新机制。地下空间的现状底图底数、资源综合评价、规划数据、审批供应、规划许可和规划核验等信息,应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略)
自然资源部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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