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
(略)人民法院
关于拍
(略)商业用房一套的公告
贵州
(略)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10月14日10时至2024年10月15日10时止(延时除外)
(略)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
(略)(略)人民法院,
(略)址:
(略)),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略)层位于第1层;水、电、宽带端口入户;地基没有明显的沉降现象,房屋主体结构没有出现明显裂痕,外墙没有大面积剥落,相关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其他情况详见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
请注意:
1、该套商业用房若竞拍成功后过户过程中可能涉及首次登记税费及二次转移登记税费,详情请具体咨询房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或税务部门,请谨慎竞拍。
2、本次拍卖标的物如有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用等拖欠,均由相应主体承担,意向购买者请谨慎竞拍。
3、竞买人多次竞拍,竞拍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竞拍尾款,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秩序,依照法律规定对竞买人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4、本公告日期自2024年9月13日起至2024年10月13日止。
起拍价:
(略)保证金:
(略)增价幅度:
(略)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略)
咨询时间:自2024年9月13日起至2024年10月13日止接受咨询(注:法定节假日休息,不接受咨询)。
展示看样时间与方式:
(略)
重要提示:
1、拍卖标的物为法院查封财产,拍卖标的物相关的看样、咨询、购买不收取任何费用,
(略)站公开刊登相应拍卖信息,如有中介介入与本院无关。在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刊登、销售、转移、处置法院查封财产,将依法追究其相应违法责任(刑事责任或民事妨碍责任)。
2、竞拍前请务必遵照《竞买公告》、《竞买须知》要求,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
(略)
3、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竞买人慎重决定竞买行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4、竞买人如欲委托他人参拍的,请提前与法院确认是否可行并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否则法院将视被委托人为实际竞买人并办理交割手续。因未办理委托手续导致的二次过户风险及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5、如本次拍卖的标的物需由买受人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自行办理房屋测绘事宜的,有关测绘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请竞买人慎重考虑相关风险,理性参拍。
6、未经过统一安排,自行上门看样的咨询人,此过程中出现意外或与人发生肢体冲突造成不良影响及身体伤害的后果自行承担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
(略)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产生的相关税费、过户费及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欠费等其他费用均由相应主体承担。
七、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4年10月13日前与本院联系。
九、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待定。
十一、
(略)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二、拍卖余款请在拍卖成交后5日内缴纳,
(略)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
(略)
(开户名:
(略):
(略)(略))
2、
(略)上付款方式:
(略)
付款教程:
https://
(略)-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
3、拍卖未成交的,
(略)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三、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
(略)上充值银行。
(略)查询,网址:
https://
(略)-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四、依照法释〔2016〕18号《
(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略)拍标的物后,
(略)将生成相应《
(略)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
(略)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法院温馨提醒首次参拍用户:建议模拟竞拍测试流程以了解拍卖情况:https://
(略)-qa-jump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
(略)5
咨询看样电话:
(略)(
(略))
联系人:
(略)
法院地址:
(略)
本院举报监督电话:
(略)4
淘宝技术咨询:
(略)
(略)(略)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略)商业用房一套
暂无修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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