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管,落实生产销售单位:
(略)
一、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
(略)
(一)不得生产、销售无生产厂名、厂址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电动自行车;
(二)不得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
(略)的电动自行车;
(三)不得生产、销售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
(四)不得销售未依法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电动自行车;
(五)不得以整车和蓄电池拆分的方式:
(略)
(六)不得改变待销电动自行车的外观尺寸、整车质量、蓄电池类型和容量、电动机额定电压和输出功率等技术参数;
(七)不得拆除待销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或解除限速设置;
(八)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和充电器;
(九)不得发布“解限速”“增容量”“解充电互认协议”等非法改装(拼装)信息,对电动自行车性能等进行违法宣传;
(十)不得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行为,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二、电动自行车整治征集线索内容和要求
(一)广大公众可对“非法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的违规门店”、“售卖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售卖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蓄电池及充电器的违规门店”进行举报和投诉。
(二)举报投诉要求
1、举报、投诉内容应当客观、准确,能够反映违法违规的时间、地点:
(略)
2、举报、投诉人不得虚构捏造事实,对诬陷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略)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对举报、投诉人信息严格保密。
三、举报投诉联系方式:
(略)
问题线索举报、投诉受理单位:
(略)
受理电话:
(略);
(略)
受理邮箱:
(略)
来信来访地址: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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