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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广州务冠电子有限公司新增实验室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所属地区:广东 - 广州 发布日期:2024-09-14
所属地区:广东 - 广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审批项目
更新时间:2024/09/14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新增实验室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09月14日至2024年09月23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略)
联系电话:(略)
传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略)
项目名称:(略)
(略)新增实验室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略)
广东广州(略)
建设单位:(略)
(略)
项目概况
该项目选址(略)扩建,主要从事石英电子表及其它配件生产原辅材料的检测,年检测样本量2795件。
环评机构
莱诺(广州)(略)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检测过程产生的氯化氢、氨、颗粒物、非甲烷总烃、TVOC、恶臭污染物(臭气浓度)等集中收集经碱液喷淋装置处理,氯化氢、颗粒物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TVOC应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略))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氨、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后引至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厂界氯化氢、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厂区内VOCs应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略))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受理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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