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
(略)交通秩序,
(略)公安局牵头起草了《
(略)人民政府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登记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增强法规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执法质量,现将《
(略)人民政府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登记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全文刊登,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请
(略)民建言献策,感谢您的参与支持。
一、征集时间
意见建议征集起止时间:2024年9月14日至2024年10月13日。
二、提出方式:
(略)
通过信函方式:
(略)
联系人:
(略)
附件:《
(略)人民政府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登记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略)公安局
2024年9月14日
附:
(略)人民政府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
管理登记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
(略)交通秩序,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2022〕278号)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开展为期二年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现公告如下:
一、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时限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在此期间,
(略)上行驶,未悬挂禁止通行;过渡期后,
(略)牌自动作废,
(略)上行驶,违反规定的依法处理。
二、本《通告》所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通告》发布之日前购买的,具有脚踏骑行功能,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标准,且未被批准纳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的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超过25㎞/h,整车质量(含电池)超过55㎏,蓄电池标称电压超过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400W,且未被批准纳入国家工信部《道路交通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的电动自行车。
三、公安
(略)牌核发工作。
四、《通告》发布次日起30日内为集中登记期,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此期间,
(略)牌,集中登记期结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
五、为便于登记上牌,
(略)点3个,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在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一)
(略),咨询电话:
(略)。
(二)
(略)车管所,地址:
(略)
(三)
(略),咨询电话:
(略)。
六、
(略)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交易凭证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进口凭证;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牌:
(一)不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的;
(二)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三)来历证明、出厂合格证明与电动自行车信息不符的;
(四)改变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的结构、构造的;
(五)改变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的;
(六)属于拼装电动自行车的;
(七)属于被盗抢的电动自行车;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八、鼓励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购买相关保险,鼓励有电动自行车使用需求者,购买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鼓励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置换、报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通告的解释。
特此通告。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免费查看免费推送
|
上文为隐藏信息仅对会员开放,请您登录会员账号后查看, 如果您还不是会员,请点击免费注册会员
【咨询客服】 |
王剑萍 |
|
【联系电话】 |
15555167119 |
【客服微信】 |
15555167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