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崇地拟告〔2024〕39号(ZC
(略)八一
(略)政配套景观工程)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观音山街道世伦
(略)范围内,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单位:
(略)
(略)街道
村(社区)
组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小计
耕地
1
观音山街道
世伦
(略)
六组
0.2775
0.259
0.0669
0
0.3444
2
观音山街道
世伦
(略)
七组
0.1202
0.1202
0
0
0.1202
合计
0.3977
0.3792
0.0669
0
0.4646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公共事业需要。
四、补偿方式:
(略)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重新公
(略))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
(略))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
(略)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
(略))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
(略)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
(略)(略)站(
(略).cn/xccqrmzf/xxgk/xxgk.html)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至指定地址:
(略)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
(略)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指定地址:
(略)
5、指定地址:
(略)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略)(略)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4日
点击查看原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免费查看免费推送
|
上文为隐藏信息仅对会员开放,请您登录会员账号后查看, 如果您还不是会员,请点击免费注册会员
【咨询客服】 |
王剑萍 |
|
【联系电话】 |
15555167119 |
【客服微信】 |
15555167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