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中央空调维保项目招标文件澄清答疑
(第二次)
(略):24AT
(略)
各投标人:
关于“
(略)中央空调维保项目”(
(略):24AT
(略))招标文件澄清答疑如下:
问题1: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二)、评标程序,2.1技术商务部分评审标准,第4条”中内容,质疑:本项目招标范围为维保服务,但对拟派的项目经理:
(略)
答: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人发〔2003〕24号发布的内容,第二十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二)公用设备专业工程技术咨询(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三)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四)公用设备工程的项目管理业务;
(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本项目所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为暖通空调专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负责各类公用设备(暖通空调)运行情况的检查、记录以及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工作,保证规范、安全、低成本运行;本项目的招标范围为公用设备(暖通空调)的维保服务,不存在所提及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且此评审项为评标办法加分项,不是资审条件,并无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注:此澄清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解释顺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请投标人及时下载/查收;需潜在投标人书面回执且未及时主动回执的,视作其已收悉本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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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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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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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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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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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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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2024年9月14日
附件:
澄清修改内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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