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略)运输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变更公告
由于内容修改,原公告相关内容声明无效,以新公告为准。
更正内容为:
一、原公告日期:2024年9月14日更正公告日期:2024年9月14日
二、原公告内容: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运输服务的单位:
(略)
3.2供应商须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3供应商能够提供2.75吨及以上箱式车辆总数量不低于5台。供应商提供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允许使用外协车辆):
(1)供应商所有车辆(此种情形,
(略)所有,
(略)名下的车辆);
(2)
(略)、
(略)所有车辆(此种情形,
(略)、
(略)与供应商的所属关系,
(略)、
(略)所有);
(3)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车辆(此种情形,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须证明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提供证明材料须证明车辆属于相关企业所有);供应商须提供每台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
(略)公章),且车辆年检全部合格,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核标时如发现存在伪造车辆信息的企业,直接剔除其响应资格。上述要求的车辆须提供每台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
(略)公章),且车辆年检全部合格,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
(4)供应商使用外协车辆投标时,需提供证明材料证明该车辆可由供应商调配。
3.4供应商必须承诺对承担运输任务的车辆、人员及邮件进行投保,单车货物保险累计赔付额不得低于20万元。
3.5供应商须承诺承担邮件运输任务的车辆,累计行驶里程在60万公里以下,且使用年限在5年以内。
3.6供应商承
(略)(略)部标协议的北斗/GPS设备,
(略)条件。
3.7供应商提供的承担邮件运输任务车辆,严禁悬挂、喷涂“中国邮政”标识。
3.8
(略)的履约保证金。
3.9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3.10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略)
变更为: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信誉良好,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
3.2信誉要求:在“信用中国”(
(略).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略)(
(略).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略)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3.3供应商须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4供应商必须承诺对承担运输任务的车辆、人员及邮件进行投保,单车货物保险累计赔付额不得低于20万元。
3.5供应商须承诺承担邮件运输任务的车辆,累计行驶里程在60万公里以下,且使用年限在5年以内。
3.6供应商承
(略)(略)部标协议的北斗/GPS设备,
(略)条件。
3.7供应商提供的承担邮件运输任务车辆,严禁悬挂、喷涂“中国邮政”标识。
3.8
(略)的履约保证金。
3.9不接受联合体磋商;不得转包分包。
3.10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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