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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航贵州分公司社会牌照公务车辆保险项目结果公告

所属地区:贵州 发布日期:2024-09-15
所属地区:贵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中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9/15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CGXM-SWB-E-(略)
项目名称:(略)
采购内容与需求:一、项目主要内容:
(一)功能目标:
1.为采购方社会牌照车辆提供车辆保险服务,包括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含汽车车船税)和汽车商业险,投保范围为第三责任险(20万)、车辆损失险、交强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其中,由于车船税是在交强险中合并代收,供应商还应提供车船税代缴服务。
2.定期向采购方报告车险承保和理赔情况,便于采购方及时掌握车辆安全运行状况。
3.车辆保险保单的投保险种与采购方要求的一致。
4.双方合作期间,如有新增车辆投保,按第一年投保自主定价系数为准。
(二)需执行的标准规范:
1.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含汽车车船税)须按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以最新版本为准)的统一规定执行。
2.汽车的商业保险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采购产品具体要求:
1.供应商应设立负责本项目投保、续保、理赔及其他服务的专门机构(团队),为采购方提供7*24小时专人服务。
2.简化理赔手续,供应商可根据本项目特点,针对双方事故(含车损、人伤),提供便捷理赔服务。
3.印章使用,此项目内负责的车辆保险事宜,(略)综合保障部直接对接,如保险业务过程中我部门负责的车辆保险业务,涉及提交的车辆保险相关资料,(略)综合保障部印章。
4.承保数据提供:(略)应满足采购方对续保车辆、新购车辆承保和理赔等数据的即时查询、统计需求等及时提供保险服务的明细信息。
(四)交付或实施时间:2024年8月30日交付或实施地点:(略)
(五)技术需求/服务标准:
1.承保服务
①投保服务,每月按照双方约定,(略)根据采购方提供的车辆清单,派专人协助完成所有投保事宜,并按要求及时将保单和保费发票提供给采购方。
②出单,(略)应在续保车辆保险到期一个月前为采购方办理续保手续,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办理,同时将保单和保费发票按要求及时提供给采购方。
③变更,(略)保证在接到车辆变更通知及相应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2.理赔服务
(略)应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并具有较高的理赔处理信息化水平,切实遵守以下保险理赔服务条款,主动迅速地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实现客户服务高度满意。
①接报案:设立7*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可全年365天随时接受采购方的出险报案。
②现场查勘:为采购方制定专属勘查服务方案。
3.拖车服务
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如采购方需要,应免费提供拖车服务,并根据采购方要求尽快到达事故或故障现场。
②如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拖车服务,被保险人可自行联系拖车服务,(略)提供的符合物价和相关部门标准执行的拖车服务发票,(略)承担。
4.定责定损
①接到采购方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在30日内核定。
②接到采购方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
A.对于常见车型,在接到报案后(涉及人身伤害事故及需要较多拆解探查的除外):
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以内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50,000元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0元以上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③如未按上述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采购方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5.车辆修理
①车辆出险后,在采购方认可的修理厂进行车辆修复。
②受损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略)(略)),(略)应同意一律予以更换。受损车辆更换零部件应为主厂件、原配件。
③受损车辆进行修理后,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采购方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后,无需先行支付修理费用,(略)与修理厂进行结算;涉及双方或多方事故的,按照采购方要求直接向第三者支付赔款。
6.预付赔款:采购方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内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和医疗费用,保证受伤人员及时得到救治。
7.特殊情况的处理
①关于异地出险:提供针对异地出险相应服务方案。
②代位追偿: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采购方有权使用代位求偿。
8.折扣费率:(略)所属11台社会牌照机动车辆,本合同标的以甲方年度预算下达或预算调整额为上限。其中交强险连续三年无赔,折扣系数为0.7;(略)为准,自主定价系数第一年投保时为0.8,第二年和第三年车辆未出险,自主定价系数逐年递减,具体为第二年投保时未出险车辆自主定价系数为0.7,第三年投保时未出险车辆自主定价系数为0.65。合同期间,如有新增车辆投保按照第一年投保自主定价系数为准;如因国家税率调整,自相应新税率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约定的税率同步变更。
9. 验收标准:按时限要求完成车辆投保、续保、理赔服务。
二、合同期限:3年
三、预计采购数量:在三年合同期,预计采购数量为33台次车。
四、环保要求
1.为更好的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购方已建立环境管理体系,供应商知悉并认同采购方环境方针及目标。为实现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目标,双方需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环保责任严格遵守。
2.供应商除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要求开展工作外,还应向员工宣传采购方的环境方针:恪守法规、防控风险、低碳节能、生态发展。
五、安全要求
1.供应商不得将车辆保险工作转包给第三方承保。
2.供应商不得在采购方支付保险款后,未及时开具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造成采购方车辆脱保。
六、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近三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执业行为,无处罚记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2.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行业务,经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遵守国航供应商企业社会责任与环境行为准则。
5.非中航集团黑名单供应商,非中航集团禁止交易企业名单内的供应商,同意以竞争方式:(略)
6.近三年内,(略)(略).cn/index.htm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中未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略)(略).cn/search/cr/中未被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7.具有良好的企业资信及财务状况。
中选单位:(略)
序中选单位:(略)
(略)76,95081,567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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