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略)中级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2024)辽06执恢36号
本院将于2024年10月27日10时至2024年10月28日10时(延时的除外)
(略)(网址:
(略))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拍
(略)房屋及
(略)石桥村金水河畔南侧D-03地段的土地使用权。
评估价:
(略)元,一拍起拍价:
(略)元,保证金:4百万,竞价幅度:2万元/次(及其整数倍)。
特别提示:
1.宗地使用期限至2051年4月21日止。
2.拍卖财产现有人占有使用,本院将在买受人竞买成功后及时腾退财产,但腾退需要一定时间,腾退过程中发生法律纠纷的,可能需要等待另案审理结果。
二、竞买人条件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备法律规定相应资质的主体均可参加竞买。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竞买人若虚构购房资格或者与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三个工作日(2024年10月22日17:00前)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经法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略)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有竞买人出价,则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
(略)
六、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税费缴纳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
特别提醒:
有意参与竞买者请务必根据自身情况,亲自到相关部门(不动产、税务机关、
(略)、
(略)等)详细咨询限购、过户以及有可能存在的影响过户、办理入户的拖欠、需补缴的涉税款项、有关费用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涉税款项,对于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承担主体的,由相应主体承担;对于未有明确规定的,由买受人承担。
参与竞买者请务必认真阅读上述条款,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七、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本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权属变更手续。因本次拍卖产生的费用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根据有关部门、单位:
(略)
买受人应于签收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之日起20日内完成案涉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过程中垫付的本次司法拍卖产生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可在垫付款项之日起5日内,持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及本次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应负担的税费明细向本院提交退款申请,并附上有关缴费凭证原件及核税清单,本院审核后退还买受人,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无需垫付或买受人放弃退还已垫付的税费。
关于税费承担问题请买受人务必在参与竞买前咨询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咨询电话为12366。
八、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对本院执行行为、涉案财产权属有异议,或主张对涉案财产享有居住权、承租权、优先购买权等权利的,务必于拍卖开始7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对拍卖标的物主张优先竞买权的意向竞买人,务必于拍卖开始7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中须包括如下内容:享有优先权的证明材料、意向竞买人身份证明(自然人身份证、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联系方式:
(略)
九、与本标的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
(略)并通过实名认证(
(略)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拍须知》
(略)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
(略):
(略)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依照《
(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略)拍标的后,
(略)将生成相应《成交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
(略)等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
(略)(略)
监督电话:
(略)杨法官
京东技术咨询电话:
(略)
联系地址:
(略)
(略)址:
(略)
辽宁省
(略)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略)房屋及
(略)石桥村金水河畔南侧D-03地段的土地使用权
暂无修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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