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回失业保险待遇送达公告
杨太德、梁凡、谢显杰、施红有、汪涛、张雁涵、陈永威、曾剑、朱志承、杨梦雪、曹能志、张石桥:
由于你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已注册企业并成为法定代表人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
(略)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局现向你送达《退回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
(略)3楼大厅19-21号窗口办理退回所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逾期未退还的我局将依法追究你的法律责任。
因采取上门、邮寄等其他方式:
(略)
特此公告
退回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清册13人
(略)(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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