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答疑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针对本项目投标人提疑问题现回复如下:
问题1、在组成的联合体中,已有两家完全满足招标公告及招文中相应的资质要求,是否可引入第三家设备供货单位:
(略)
回复1:可引入第三家设备供货单位:
(略)
问题2、在招标文件29页
(略)中要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扫描件,在招标文件38页“其他要求:财务审计报告、业绩、人员及获奖等证明材料以资格条件和评分标准的要求为准。”,而第54页评分标准业绩只需提供项目合同,前后要求不一致。请问业绩是否只提供合同即可?如果是EPC业绩,联合体中任何一成员是EPC业绩中的任何一方即可?
回复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其他要求中已明确:财务审计报告、业绩、人员及获奖等证明材料以资格条件和评分标准的要求为准。招标文件29页
(略)为示范文本固定格式,不可修改。本项目以评分标准中要求为准,只需提供项目合同即可。如果是EPC业绩,联合体中任何一成员是EPC业绩中的任何一方即可。
问题3、招标文件第53页“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的“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的标题名称:
(略)
回复3:此项为示范文本标准格式,以“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为准。“社会保险证明及企业缴费凭证”以评分办法中要求为准,即“最近3个月任意一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扫描件”。
本项目的答疑澄清文件已重新生成,
(略)下载。
(略)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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