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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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133-2-2门B区)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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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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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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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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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金额:8.000000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0.010000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1、服务范围:
1.1保险责任及保额:
(1)意外伤残保险(保额:
(略));(2)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额:
(略));(3)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额:
(略));(4)意外、疾病身故(保额:
(略));(5)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额:
(略));(6)狂犬病疫苗接种医疗(保额:500元)。
1.2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下列情形导致的医疗、伤残或死亡,保险人(指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下同)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意外伤残保险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及其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附表1),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仅给付其中一项,且以一次为限。
(略)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
(略)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及门诊诊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
(4)意外、疾病身故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
(略)相关规定续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患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
(略)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或特定门诊诊疗,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对被保险人累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5)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
(略)相关规定续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患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
(略)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普通门(急)诊诊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6)狂犬病疫苗接种医疗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
(略)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狂犬病疫苗接种,对被保险人每个狂犬病疫苗接种疗程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狂犬病疫苗接种医疗保险金,每个疗程的金额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限额。狂犬病疫苗接种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和限额,
(略)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前次狂犬病疫苗接种疗程结束日与本次狂犬病疫苗接种疗程开始日间隔不超过一百八十日,则本次狂犬病疫苗接种疗程与前次狂犬病疫苗接种疗程视为同一疗程。
2、服务要求:
(1)保险人应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2小时内给予回复,并在四小时内上门服务。接到理赔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事项,保证全校参保人员依据合同内规定的条件得到足额赔;
(2)针对本项目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分工明确,服务小组成员能保证随叫随到,主动上门办理投保、承保手续,保证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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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有24小时热线客户咨询服务、投拆举报电话、有专人接听、记录、受理,对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较差的业务人员及时更换;
(4)有专人指导全程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提供出险索赔程序、保险知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5)保险人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履行的合同义务。
3、服务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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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以采购文件为准)
合同履行期限:投保工作应自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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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的有效期内的《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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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9月30日至2024年10月11日,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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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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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价:¥500.0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10月12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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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启
时间:2024年10月12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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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现场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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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项目为单价报价,签订单价合同,学生自愿自筹,总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
3、本项目单价最高限价:100.00元/人。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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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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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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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略)
联系方式:
(略)
2.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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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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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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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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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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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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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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