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施工许可办理流程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略)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
(略)施工许可工作,切实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和服务质量,
(略)施工许可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许可主体
新疆维吾尔
(略)交通运输厅
二、许可范围
在
(略)(略)、
(略)施工活动,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
(一)
(略)、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等国家基础性设施以及其他重要工程占用、
(略)改线;
(二)跨越、
(略)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
(略)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
(略)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
(略)标志;
(六)
(略)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
(略)建筑
(略)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许可依据
包括但不限于:《
(略)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
(略)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
(略)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四、受理条件
(略)、
(略)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自然人。
六、许可流程
(一)申请方式:
(略)
1.网上申请
电脑端(
(略)):https://
(略).cn/
手机端(新疆政务服务APP下载链接):https://
(略).cn/ePaaS/h5/mobileapp/pages/shareAPP/d.html?appguid=cb64cc24-a8b5-4e67-971e-4de8ee231842
(略)(略)首页,根据业务实际需求,选择个人服务或法人服务中的对应事项进行申报;或者通过手机端下载链接,下载“新疆政务服务APP”,完成用户登录后,选择对应事项申报。
2.邮寄申请:新疆维吾尔
(略)A区ZH17窗口。
3.窗口申请:新疆维吾尔
(略)A区ZH17窗口。
(二)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提供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报告中说明申请的理由、地点:
(略)
(2)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填写准确无误、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代理人签名、盖公章);
(3)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件有效、盖公章);
(4)法人信息表(法定代表人签名、盖公章);
(5)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名、盖公章);
(6)代理人信息表(法定代表人签名、盖公章);
(7)承诺书(承诺书中声明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及其它承诺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公章);
(8)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含设计资质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9)
(略)、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含咨询资质证书等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应急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
(11)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项目批复文件(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立项、审批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均可);(申请“
(略)标志”事项无需提供该材料)
2.自然人提供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报告中说明申请的理由、地点:
(略)
(2)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填写准确无误);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件有效);
(4)申请人信息表;
(5)授权委托书;
(6)代理人信息表;
(7)承诺书(承诺书中声明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及其它承诺事项);
(8)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含设计资质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9)
(略)、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含咨询资质证书等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应急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
(11)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项目批复文件(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立项、审批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均可);(申请“
(略)标志”事项无需提供该材料)
注意:
(略)、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需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总体概述,
(略)施工活动的来源情况、评价过程及评价依据等;
(2)工程概况,
(略)及附属设施的影响;
(3)设计符合性评价,
(略)施工设计单位:
(略)
(4)施工符合性评价,
(略)施工施工单位:
(略)
(5)结论与建议,主要是对上述各项评价分析情况进行总结,作出明确的结论意见。
(三)不予受理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须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交通运输厅职权范围的,须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须向具有职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四)咨询方式:
(略)
(略)交通运输厅
(略)(略)乌鲁木齐
(略)吐鲁番
(略) 伊犁
(略) 库尔勒
(略)叶城
(略)塔城
(略)阿图什
(略)石河子
(略)喀什
(略)阿克苏
(略)阿勒泰
(略)博乐
(略)昌吉
(略) 哈密
(略)和田
(略) 奎屯
(略)
监督投诉方式:
(略)
(五)涉路许可办理期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略)交通运输厅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现场勘验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七)收费标准:许可不收费。
七、许可结果
八、注意事项
根据《
(略)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八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注意以下事项:
(一)
(略)、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
(略)改线的,
(略)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因跨越、
(略)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
(略)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略)造成损坏的,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三)
(略)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
(略)、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五)在施工过程加强维护和管理,
(略)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因施工造成安全事故,由申请人依法承担责任。
新疆维吾尔
(略)交通运输厅
2024年6月5日
办公时间及地点:
(略)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10:00-20:00(夏季)
周一至周五10:00-19:30(冬季)
工作地点:
(略)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略)
负责人:李瑒
联系方式: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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