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3〕1-017-1号
马军昌:
职务:
(略)安全生产总监
住址:新疆
(略)312国道53公里处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18日至2023年6月9日对你单位:
(略)
你单位:
(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2份(2023年5月18日至2023年6月9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2023年5月18日至2023年5月25日),用于证实环境执法人员取证过程和你单位:
(略)
2.你单位:
(略)
3.你单位:
(略)
4.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单位:
(略)
5.你单位:
(略)
6.你单位:
(略)
7.你单位:
(略)
8.你单位:
(略)
你单位:
(略)
我局于2023年7月4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3〕1-017-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
(略))告知你,针对你单位:
(略)
我局决定对你个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单位:
(略)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
(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略):
(略)(略)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
(略)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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