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黑龙江省
(略)通用拌合站
机械租赁公告
根据《黑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阳光采购管理办法(暂行)》和《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T/CFLP
(略))的有关规定以及
(略)水毁村屯内基础设施修复项目机械租赁需求计划,现组织意向供应商对本次采购需求进行竞价采购,公告内容如下:
1.项目概况
(1)采购人:
(略)
(2)项目名称:
(略)
(3)
(略):CG-
(略)-11696
(4)标段情况:无
(5)采购内容:具体详细下表及竞价采购文件。
租赁机械
规格
数量
含税单价(元)
租赁时限(天)
增值税率
不含税价格(元)
增值税税额(元)
价税合计(元)
(略)
(单位:
(略)
水泥砼运输车
36
851.528
60
1%
(略).58
18210.9
(略).48
总计
(略).48
(6)必须按照要求如期完成租赁设备的进场、保养等工作。保证机械正常运转,保证施工生产。(7)租赁期:租赁期限暂定为2个月,自2024年10月2日至2024年11月30日。进场时间以通知为准。
实际起租日期以租赁设备进场后以约定时间为准。具体退租时间以书面通知退租时间为准,应提前5天通知机械设备退场。
(8)交货地点:
(略)
(9)机械到场时间:2024年10月5日前。
(10)费用的支付:支付前供货商须先开具可支付款项等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商须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采购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供货商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供货商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略)银支付。
(11)以月租方式:
(略)
(12)项目在施工期内当月按期结算,月支付上限为不高于应付账款总额的50%,当年支付上限为不高于应付账款总额的70%,该设备租赁意向供应商退场后支付上限为不高于应付账款总额的85%,项目质保期(质保期按2年计)结束后方可结清应付账款余额。按公司管理办法确定为零租设备的,一次性支付。
2.采购方式:
(略)
3.采购预算:机械租赁
(略).48元,向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采购预算且单价不得高于控制单价,超过此报价将作为废标处理。
鉴于各意向供应商增值税税率不统一的原因。本次招标为保证公平、公正,现统一报价标准,所有意向供应商均需按照价格含税(1%增值税率)进行报价。如有其他税率请自行计算上报价格。竞价结束后,如中标供应商实际开具发票的税率非1%增值税率,此次竞价价格需进行核算并公示。
4.意向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和重大法律纠纷;
(6)与采购人:
(略)
(7)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如:母、子公司等),不得参加竞价,否则相关报价均无效;
(8)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竞价
5.意向供应商报名
凡有意参加者,请于2024年9月30日15时30分至2024年10月3日15时30分(北京时间),在“
(略)”(
(略))本次竞价公告中进行报名,未注册的供应商请先注册入驻,逾期不予受理。
意向供应商报名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供采购人:
(略)
(1)营业执照;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4)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果是委托人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人:
(略)
注:已取得“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意向供应商,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意向供应商应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竞价采购文件不收费。
6.竞价安排
(1)竞价方式:
(略)
(2)竞价时间:2024年10月3日15时30分至2024年10月3日20时30分(北京时间)
(3)竞价要求:
(略)网站(
(略))进行注册、报名;
①报价提交:
(略)报价。
②参与报价的意向供应商即视为完全同意并响应本竞价公告及附件的全部内容。成交供应商所供货物必须实质性满足采购公告的全部需求。
7.发布公告的媒介
(略)(
(略))上发布。
8.确定成交供应商标准
采购人:
(略)
9.其它说明
(1)意向供应商使用采购人:
(略)
(2)意向供应商提供的租赁设备不符合采购人:
(略)
(3)意向供应商不按期派人协助采购人:
(略)
(4)意向供应商或意向供应商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
(略)
10.声明
进入报价环节且出价的意向供应商即视为完全同意并响应采购公告、采购文件、竞价通知的全部内容,无任何负偏离。成交供应商所提供货物及服务必须实质性满足采购公告、采购文件、竞价通知的全部需求,若不满足上述要求,视为无效竞价。
11.联系方式:
(略)
地址:
(略)
联系人:
(略)
电话:
(略)
12.对本公告存异监督管理人及联系方式:
(略)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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