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公告
郑重说明
(略)上独立进行的变卖活动,整个过程公开透明,凡是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均可自行参与竞拍。委托他人竞买的,参与报名需要用实际竞买人的名称:
(略)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
(略)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10月21日上午10时起60天期间(竞价周期与延时除外,
(略)自动生成时间为准)
(略)(网址:
(略))
(略)络司法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本次变卖标的物:
安徽
(略)】;建筑面积:129.78平方米;规划用途:成套住宅;建成年代:2008年;总层数:11;所在层数:1。
整体变卖,网络询价:
(略)元,起拍价:
(略).5元,变卖预缴款:
(略).5元,保证金:
(略),增价幅度:
(略)(以及其整数倍)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略)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变卖方式:
(略)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依照《
(略)络司法拍卖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
(略)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活动,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必须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没收保证金、成交价全款等)。
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需自行了解标的物所在地不动产交易政策,如是否限购等,如因不符合有关政策购买的,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风险和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买受人在司法变卖房产成交后,签署成交确认书时,需向法院提交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
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变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交,拍卖行为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处理。
拍卖标的物权属变更时的税费涉及本案被执行人的由其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其他税费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竞买人需去税务局、房产部门了解转移登记的相关手续、材料、税费等问题,如需户口迁移,由买受人自行办理。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请亲自实地看样,自行了解拍卖标的物现状,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决定参与竞拍的,视为对变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变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标的物权自变卖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竞买人是否具有竞买资格,请自行了解,拍卖辅助机构合法院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开拍前七日2024年10月14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本案当事人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满五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可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
(略)将通过竞买人账户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变卖预缴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买者(买受人)所支付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充抵部分价款,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须在变卖成交后10日内由买受人本人的账户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
(略))签署《变卖成交确认书》。
十、买受人逾期未支付变卖余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变卖。重新变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充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标的物相关的被执行人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变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竞买人可采用商业贷款等其他方式:
(略)
请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法院监督电话:
(略)1
法院地址:
(略)
拍卖辅助机构:
(略)
辅助机构监督电话:
(略)
辅助机构咨询电话:
(略)(请于工作时间拨打)
辅助机构地址:
(略)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
(略)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9日
安徽
(略)
暂无修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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